星期四早上
去当补救教学义工妈妈,陪一个小二的女生做功课
铅笔盒里只剩断掉的两只铅笔跟我的小指一样长
有自动笔心,没有自动铅笔
她去老师桌上的盒子里拿到一只
但是一天四节课怎么够?万一断掉咧?(教室没削铅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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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回家拿了四支全新削好的
又跑回学校
第二节课刚好遇到他们导师
还以为小女生是家里有困难(衣服常常髒髒的,眼睛黏着眼屎)
如果真的经济出状况的家庭我就送她,以后再看她缺什么?
如果经济没问题,我就借她要她记得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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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无奈的叹口气
经济很好啊!她还有在上安亲班
妈妈也有在上班
可能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妹妹
大的发展迟缓就没心力照顾
她也常常来跟我借铅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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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赶快把笔给老师
老师说一次给四只很快就搞丢
我请老师保管
视情况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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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这版是看闲聊区年薪百万,孩子迟缓那版
又看这里有妈妈在某版说孩子跟老师相处的时间比跟家长长
老师有社会责任
很多感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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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太多只会引起笔战模糊焦点也没用
只是有感而发
说说我周遭的例子
想提醒正在徬徨不知人生怎么做决定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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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拜託!
以追求事业成就为目标,养育孩子工作交给外包处理的妈妈
请不要进来发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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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喝喝 无奈ㄚ 各有各个无奈
版妈很有爱心 妈妈也有在上班 可能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妹妹 大的发展迟缓就没心力照顾 可能妈妈也带累了吧 因为孩子有问题心力交瘁 所以有时我也会很感谢老公 因为他的拚命赚钱我才能全心全意的当一个全职妈妈 在孩子的身边给她们最大的支持和照顾 有时我也会去注意一下身旁的同学 希望可以帮需要工作的妈妈 加减照顾一下孩子 毕竟如果可以选择大家都是希望可以陪孩子长大的
我想polly妈的意思是说,照顾特殊的孩子光有钱是不够的,还要用很多的精神力气,以至连另一个孩子都可能照顾不周全 一个小建议,请老师让妈妈替孩子準备半打免削铅笔放在学校,比较省事 (原作者于 2011-10-21 15:50:12 重新编辑过)
陪小女孩做功课昨天早上是第四个星期 我是不知道有什么工作忙到连每天检查一下孩子铅笔盒都难 也许 她的爸妈要让她学习独立自主 自己检查铅笔盒 自己洗脸刷牙 自己订正功课 自己找乾净衣服穿 ---------------------------------- 那也没什么不对 养孩子的方式只要不虐儿,没人管得着 ------------------------ 只希望这样的爸妈 某天意外发现孩子的的问题时不要怪别人 先检讨自己
太多家长把自己的责任外包 要求孩子学琴、学画、学游泳、学心算、学英文 每回碰到这些家长,实在很想反问他们 你们自己学了几样?有和孩子一起进步吗? 还是以为赚了几个钱就可以把教养孩子的责任外包了 不自己教养孩子,就是渎职
市子妈妈说的我再跟他们导师说说看 因为不是polly的班 我跟这班老师不太熟也不知道讲话要怎么说比较得体 ----------------------------------- 因为polly是资源班孩子 所以我认为这小女孩其实有上资源班的需要 一对一辅导她 她都还会恍神 即使人没乱跑乖乖坐着 还是一脸恍神讲难听一点很像喝醉酒的表情 但 连铅笔盒都懒得检查的爸妈 会花时间带孩子去排超级难挂号的心智科门诊吗?
讚! 多花点时间陪伴注意孩子,对孩子长大后的情感及头脑,是现在多赚一点钱买不到的
给 polly的mama 一个讚 ------------------------------------------------- 如果只生不养那又何必生? 生孩子却让孩子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 是会让孩子在人格形成期的发展上受到影响 好一点乐观的孩子或遇到贵人开导,只是心里受伤 反之,性格丕变,如果把不满推及旁人 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岂是父母所能负担得起的? 难怪有人说 如果生孩子变成柱蛀虫,不如不生 难怪有人说 不敢奢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就怕孩子成为米虫 如果成为米虫父母还要有本可以养,就怕成为蛀虫 所以不生要当顶客族 说这些话的人很多都是高知识份子 从另个角度看,会说这些话的是对生养孩子没信心选择不生 比生而不教的人还来得有社会责任 (原作者于 2011-10-23 08:26:07 重新编辑过)
其实我相信当妈妈是要学习的 当一个妈妈影两个孩子 一个正常 一个发展迟缓 我想那位妈妈身心都是绝对需要帮忙的 要练习同样的爱两个孩子 要学习从孩子身上看见爱 希望那位妈妈可以有人帮助他正确的观念跟心态 那他自然可以照顾好孩子
版妈, 我是某版的"如果宝宝H匿名再次出错,", 如果可以是否请你帮忙通报或是请该班导师帮忙通报 因为帮助儿童就医治疗(疑似)迟缓也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规範範围, 主管机关应该给予辅导或转介 名 称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儿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所称少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第 3 条 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应负保护、教养之责任。对于主管机关、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依本法所为之各项措施,应配合及协 助。 第 4 条 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监护人,维护儿童及 少年健康,促进其身心健全发展,对于需要保护、救助、辅导、治疗、早 期疗育、身心障碍重建及其他特殊协助之儿童及少年,应提供所需服务及 措施。 第 5 条 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处理儿童及少年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有关其保护及救助,并应优先处理。 儿童及少年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政府应予适当之协助及保护。 第 6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 为县 (市) 政府。 前项主管机关在中央应设儿童及少年局;在直辖市及县 (巿) 政府应设儿 童及少年福利专责单位。 第 7 条 下列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 依法应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掌理者,从其规定: 一、全国性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规与方案之规划、釐定及宣导事项。 二、对直辖市、县 (市) 政府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之监督及协调事项。 三、中央儿童及少年福利经费之分配及补助事项。 四、儿童及少年福利事业之策划、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训练之规划事项。 六、国际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之联繫、交流及合作事项。 七、儿童及少年保护业务之规划事项。 八、中央或全国性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设立、监督及辅导事项。 九、其他全国性儿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第 8 条 下列事项,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掌理。但涉及各地方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职掌,依法应由各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掌理者,从其规定: 一、直辖市、县 (市) 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规与方案之规划、釐 定、宣导及执行事项。 二、中央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规及方案之执行事项。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训练之执行事项。 四、儿童及少年保护业务之执行事项。 五、直辖市、县 (市)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设立、监督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直辖市、县 (市) 儿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第 9 条 本法所定事项,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其权责範围,针对儿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异,主动规划所需福利,对涉及相关机 关之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应全力配合之。 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业、 专业人员训练、儿童及少年保护、亲职教育、福利机构设置等相关事 宜。 二、卫生主管机关:主管妇幼卫生、优生保健、发展迟缓儿童早期医疗、 儿童及少年心理保健、医疗、复健及健康保险等相关事宜。 三、教育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经费之补助、特殊教育、幼 稚教育、儿童及少年就学、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儿童课后照顾服务 等相关事宜。 四、劳工主管机关:主管年满十五岁少年之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劳动条 件之维护等相关事宜。 五、建设、工务、消防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建筑物管理、 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建筑物环境、消防安全管理、游乐设施等相关 事宜。 六、警政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保护个案人身安全之维护、失蹤儿童 及少年之协寻等相关事宜。 七、交通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专用车检验等相关事 宜。 八、新闻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阅听权益之维护、媒体分级等相关事 宜之规划与办理。 九、户政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身分资料及户籍相关事宜。 一○、财政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税捐之减免等相关事宜。 一一、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职权办理。 第 10 条 主管机关为协调、研究、审议、谘询及推动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应设谘 询性质之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以行政首长为主任委员,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之比例不 得低于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四次。 第 11 条 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培养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并应定期举办 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 第 12 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及社会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团体捐赠。 三、依本法所处之罚锾。 四、其他相关收入。 第 二 章 身分权益 第 13 条 胎儿出生后七日内,接生人应将其出生之相关资料通报户政及卫生主管机 关备查。 接生人无法取得完整资料以填报出生通报者,仍应为前项之通报。户政主 管机关应于接获通报后,依相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得请求主管机关、警 政及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助。 出生通报表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14 条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收养事件,应基于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养 人之人格、经济能力、家庭状况及以往照顾或监护其他儿童及少年之纪录 决定之。 满七岁之儿童及少年被收养时,儿童及少年之意愿应受尊重。儿童及少年 不同意时,非确信认可被收养,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应不予认可。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得准收养人与儿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 段期间,供法院决定认可之参考;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儿童及少年权利义 务之行使或负担,由收养人为之。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应命主管机关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进行 访视,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议。收养人或收养事件之利害关係人亦得提出相 关资料或证据,供法院斟酌。 前项主管机关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进行前项访视,应调查出养之必要性 ,并给予必要之协助。其无出养之必要者,应建议法院不为收养之认可。 法院对被遗弃儿童及少年为收养认可前,应命主管机关调查其身分资料。 父母对于儿童及少年出养之意见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时,父母之一方 仍可向法院声请认可。经法院调查认为收养乃符合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时,应予认可。 法院认可或驳回儿童及少年收养之声请时,应以书面通知主管机关,主管 机关应为必要之访视或其他处置,并作成报告。 第 15 条 收养儿童及少年经法院认可者,收养关係溯及于收养书面契约成立时发生 效力;无书面契约者,以向法院声请时为收养关係成立之时;有试行收养 之情形者,收养关係溯及于开始共同生活时发生效力。 声请认可收养后,法院裁定前,儿童及少年死亡者,声请程序终结。收养 人死亡者,法院应命主管机关或其委託机构为调查,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法院认收养于儿童及少年有利益时,仍得为认可收养之裁定,其效力依前 项之规定。 第 16 条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下列之行为,养子女、利害关係人或主管机关得向法院 声请宣告终止其收养关係: 一、有第三十条各款所定行为之一。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託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设立收养资讯中心,保存 出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关资讯之档案。 收养资讯中心、所属人员或其他办理收出养业务之人员,对前项资讯,应 妥善维护当事人之隐私并负专业上保密之责,未经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规 定者,不得对外提供。 第一项资讯之範围、来源、管理及使用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8 条 父母或监护人因故无法对其儿童及少年尽扶养义务时,于声请法院认可收 养前,得委託有收出养服务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代觅适当之收养人。 前项机构应于接受委託后,先为出养必要性之访视调查;评估有其出养必 要后,始为寄养、试养或其他适当之安置、辅导与协助。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从事收出养服务项目之许可、管理、撤销及收出养媒 介程序等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第 19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鼓励、辅导、委託民间或自行办理下列儿童及 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发展迟缓儿童早期通报系统,并提供早期疗育服务。 二、办理儿童托育服务。 三、对儿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谘询辅导服务。 四、对儿童及少年及其父母办理亲职教育。 五、对于无力抚育其未满十二岁之子女或被监护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 或医疗补助。 六、对于无谋生能力或在学之少年,无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义务人无力维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医疗补助。 七、早产儿、重病儿童及少年与发展迟缓儿童之扶养义务人无力支付医疗 费用之补助。 八、对于不适宜在家庭内教养或逃家之儿童及少年,提供适当之安置。 九、对于无依儿童及少年,予以适当之安置。 一○、对于未婚怀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妇婴,予以适当之安置及协助。 一一、提供儿童及少年适当之休闲、娱乐及文化活动。 一二、办理儿童课后照顾服务。 一三、其他儿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务。 前项第九款无依儿童及少年之通报、协寻、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处理 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十二款之儿童课后照顾服务,得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指定所 属国民小学办理,其办理方式、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标準,由教育部会同 内政部定之。 第 20 条 政府应规划实施未满十八岁儿童及少年之医疗照顾措施,必要时并得视其 家庭经济条件补助其费用。 前项费用之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及其程序等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 第 21 条 疑似发展迟缓儿童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警政主 管机关建立疑似发展迟缓儿童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之指纹资料。 第 22 条 各类儿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医疗机构,发现有疑似发展迟缓儿童或身心 障碍儿童及少年,应通报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将接获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并视其需要提供、转介适当之服 务。 第 23 条 政府对发展迟缓儿童,应按其需要,给予早期疗育、医疗、就学方面之特 殊照顾。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应配合前项政府对发展迟缓儿童 所提供之各项特殊照顾。 早期疗育所需之筛检、通报、评估、治疗、教育等各项服务之衔接及协调 机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卫生、教育主管机关规划办理。 第 24 条 儿童及孕妇应优先获得照顾。 交通及医疗等公、民营事业应提供儿童及孕妇优先照顾措施。 第 25 条 少年年满十五岁有进修或就业意愿者,教育、劳工主管机关应视其性向及 志愿,辅导其进修、接受职业训练或就业。 雇主对年满十五岁之少年员工应提供教育进修机会,其办理绩效良好者, 劳工主管机关应予奖励。 第 四 章 保护措施 第 26 条 儿童及少年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吸菸、饮酒、嚼槟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 赌博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 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竞驶、竞技或以蛇行等危险方式驾车或参与其行为。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前项 各款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第一项之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第 27 条 出版品、电脑软体、电脑网路应予分级;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分级者,亦同。 前项物品列为限制级者,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 列。 第一项物品之分级办法,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 28 条 儿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 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前 项场所。 第一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拒绝儿童及少年进入。 第 29 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充当前 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 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前项之工作。 第 30 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
我觉得吼 能做多少算多少 能救ㄧ个是ㄧ个了啦 这种没天良的父母 你能期待他良心发现的ㄧ天吗 我们只能乾着急 替那孩子感到惋惜 他们呢 根本不觉得怎嚜样 孩子没饿到的还算幸运 有些根本也不管孩子死活的 唉讲着讲着一把火又起来了啦
说到通报 我是蛮常跟POLLY资源班老师沟通交流 本来我以为孩子上资源班要家长主动提出要求 结果不是这样 老师也可以申报让学生上资源班 最近POLLY她们二年级全部学生都做一份国语,数学的测验 老师说是评鉴资源班的依据之一 ------------------------------------ 所以回应楼上匿名妈妈 孩子看起来没有遭受家暴或生长不良肉体受虐状况 真的就是家长疏于照顾 现在就看那份测验送出去后 她们老师会不会强制让她上资源班 ----------------------------------------- 其实 有次二位数减法出10题给她做 她花大概15分钟 虽然比一般孩子多2倍时间 还要折手指算也会全部答对(我只在旁边负责盯着看她做,恍神时把她"叫回来") 但是上课时的习作就不行了 全部错满江红 我真的很心疼她 如果早点接受儿童复健科治疗 或是资源班上课她真的可以改善很多 ------------------------------------------ 去她教室找她上课 同学在一旁说XXX!她每次都不会 我说她不会妳就要帮她啊!同学不是要互相帮助吗? 同学对小女孩已经有鄙视的口气 老师也有力不从心的表情给我看 --------------------------------------- 这样的孩子 是不是将来会变被霸凌的高危险群?(或许,已经发生霸凌而大人们还不知道 )
版妈, 我们毕竟都不是公权力, 但我们能做的就是通报让公权力去评估 宁可多一份鸡婆不要失去可以帮助任何一个孩子的机会
嗯! 星期四补救教学时间 我再早点去 问看看他们班导师关于小女孩比较详细的状况 还有老师的看法 因为我也不知道老师有没有为了这小女孩跟家长沟通 孩子目前有没有在外面上治疗课也不清楚(我猜没有,尚待求证) 我只能确定她没上资源班 但她们班另一个男孩跟POLLY一起上资源班 (导师不可能只关注男孩不管女孩) 我会去问老师 看看她认为小女孩有无上资源班的需要 ------------------------------------------ 我知道儿虐不是纯指肉体受虐 我说那些只是跟妳叙述目前我看到状况 我们学校义工妈妈全都归辅导室管 辅导组长跟我们还算熟 要通报不是难题 如有必要我会先谘询辅导室意见 ------------------------------------ 谢谢妳 妳也是热心的妈妈 学校应该算公权力的一种吧?孩子们已接受上资源班与否的评估 目前就看结果 (原作者于 2011-10-24 02:39:26 重新编辑过)
我也要帮Polly的mama按个讚, 我也是学校补救教学的爱妈, 说实话这种状况不是特例, 我的对象也是类似状况, 只是她是小一还在观察名单, 我们一起加油,我也是想能拉一点也好, 更大的希望是家庭功能可以加油!
这学期我也在孩子学校当课辅志工,可是一星期只能去一天 带的孩子有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形,因为别的事到辅导处时,跟辅导处的主任提了一下. 看孩子父母愿不愿面对及家境,一些谘商中心也提供检测,不过大概贵很多吧! 不是所有父母都能够面对自己孩子的特殊处,国中孩子班上同学,光听孩子说都觉得那孩子需要家庭学校之外的协助,学校也通知家长,但家长就是不愿意.还听说过小学生回家后,都自己跑到马路上去游蕩了,家长却相信祷告可以治疗孩子
跟父母的负不负责任问题比较大 我遇过父母求学时怀孕,妈妈19岁生大儿子,现在大儿子上小二,身心正常没有迟缓,但二个人没有心力放在小孩身上,大儿子蛀牙(已经长恆齿了),近视都没在管,小孩丢给公婆,父母二人都有在上班,小孩肚子饿不敢跟妈妈说,因为妈妈说肚子饿要找阿公,阿公有钱 小孩在亲威间都被长辈责骂和嘲笑很可怜 最好玩的是,前几年又生了一个女儿,这么不想养还生老二。 (原作者于 2011-10-24 10:59:03 重新编辑过)
其实更怕的是 父母根本不愿接受与面对孩子有特殊问题 然后一昧的说 在安亲班都没问题啊 来学校有比家里进步了啊 是老师的问题吧 没把我的孩子教好 是老师把我的孩子贴标籤等 唉 明明孩子在学校都已状况外到连其他家长都发现到的程度了
polly班上的过动男孩 不止家长不肯面对孩子的问题老师跟她建议,还借酒装疯打电话去骂老师 ---------------------------------- 如果真的有问题 通报能解决还真是好事一桩 怕得是 情况没有严重到孩子会被安置 家长很生气(懒得管孩子的家长一定没耐心) 把气出在孩子身上 本来只是漠视 后来真的变虐打
版妈, 你不必预设立场认为通报后会怎样? 如果通报后没有严重到需要安置, 社工也还是有需要定期追蹤的; 就不信家长胆敢虐打 何况妳都还没做就认定家长一定会如何如何, 对家长来说会不会不公平? 也许它们根本不懂,不知道孩子已经有这样的问题了 (不是有句话说啥"大只鸡慢啼"? 也许家长是被这句话迷思了) 再说句对你比较不好意思的话, 要就魄力一点帮助她, 不然你只是这样说出来没有行动, 说真的无济于事还不如不要说 (原作者于 2011-10-24 12:41:04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11-10-24 12:43:17 重新编辑过)
版妈, 也许你可以先问问儿童局"假设"遇到这样情形该如何? (不必先将对方资料提供给儿童局, 等待儿童局回覆)
版妈 建议您应该全盘了解事情的状况后 例如跟孩子的导师同学及家长聊过之后 不要只凭感觉来判断下定论 我的孩子有拒学反应 有次学生家长打电话给我类似教导我为何不能照顾好孩子 中午来看孩子之类的孩子才会有拒学反应 老实说每天孩子我亲自接送 每项才艺我全程陪同他学钢琴我也一起学以便教他 下午美语安亲班他不想去那就 改上课辅班 每天为了安定他的情绪中午都跑去学校看他 这些事情同学妈妈都不知道 只是认为我的孩子上学会哭因为是妈妈不够关心 有时候人往往只看到自己看到的那一面就妄下定论 孩子的先天气质不同当然教养方式有异 我的孩子是高敏感儿当然不能用正常人的眼光来看 可是我接到电话时其实很受伤 我个人觉得很难用铅笔来判断这个母亲是否尽责 小三了自己準备铅笔盒并非难事 也许\孩子的家长有叮玲要让学自己学习整理 好为人师是很多自认热心的家长的通病 可是往往也给人造成很多压力 我小学时我父母从来没有检查过我的铅笔盒 忘记整理自己就必须承担后果 也许\她的母亲也是希望培养她独自自主的能力
我们家的状况 是语言发展迟缓 进而发现有过动注意力不集中兼自闭症的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早疗 现在六岁了 目前尚在进行今年度的评估(有关明年一月小一入学前的什么评估") 医生怎么看都觉得已经没太大问题 也许可以说 这两年多的东奔西跑是没白费的 以上仅提供经验参考 希望那些不愿意面对孩子可能有问题的家长 正视它并处理它 我儿子班上就有两位同学的家长是这样的态度 老师很无奈 除了请巡辅老师帮忙看看也没办法做更多了 (原作者于 2011-10-25 08:04:29 重新编辑过)
刚刚回来吃早餐今天去当一年级百世经典故事妈妈 有一个转学生 长相很清秀的男孩我发奖励卡发现他的卡片只有座号 请他写上姓名班级 旁边几个同学很自动他没上过大班不会写名字啦! --------------------------------------- 又是个一脸茫然的孩子 父母不管 或是没父母隔代教养 或是父母忙于生计谁知道? ------------------------------------------ 培养孩子独立自主让孩子自生自灭 差别在哪里? 不教孩子写字写名字这类父母有很多理由可以掰 1揠苗助长 2老师教比较快 3早写晚写总有一天会写 讲一堆理由 有没有想到孩子被同学奚落,嘲笑时的心情????? ------------------------------- 谢谢宝宝是宝的提醒! 我不会冒然行事 铅笔事件只是让我有感而发 我真正想了解的重点在于小女孩为什么没有去资源班 是父母反对? 还是老师不认为她需要?这才是我想知道的 (原作者于 2011-10-25 09:41:07 重新编辑过)
认识一个孩子,有注意力不集中,但没到需要治疗的程度 我自己的孩子有情绪管理问题,老师也提报给辅导处,但辅导处没接受 我知道资优班可以选择不去,但资源班也可以吗? 很久很久以前在原住民地区代过一星期的课,大部分孩子的家庭状况令人又心疼又担忧. 学校有补救教学的机制吗?
to市子妈妈: 资源班要家长同意才能去 还是导师可以强制要求 我也不确定 以前我在闲聊区村姑开的版 说过polly班上的小羊他们导师小一下学期时说资源班成立后,她会让小羊去资源班 -------------------------------------- 结果现在并没有 我是相信家长不同意的成分比较大 ---------------------------- 仁武算工业区 这里有状况的孩子真的不少 如果每一个都通报 我猜1/5的家长都会被社会局访谈 (以我看过的小一,小二共11个班来估计)
一直想问小羊 不好意思开口 唉 这些没法及时拉回的孩子,情感上令人心疼 理智上,他们将来的问题都是我们的孩子要负担的
考完了 时间比较空 今天早上补救教学时间好好跟小女孩到师聊一下 结果 数学40几 国语40几 (做比对让妈妈们知道考卷难易资源班的polly数学80,国语77) ------------------------------------------ 导师说 小一刚开学时 家长并没主动说孩子有状况 小一考试注音用闯关游戏那时没太多异样 开使上国语后 阅读能力很弱(习作里造句造词都是在家爸妈代笔) 数学纯计算可以,应用题完全看不懂 后来越来越糟 老师找家长谈家长的态度就是鸵鸟心态 这次老师把期中考的考卷影印 準备呈报出去 老师决定强制要求去资源班(资源班老师说法也是必要时家长不同意也不行) -------------------------------------------- 跟老师聊完 换跟小女孩话家常 妹妹一岁多 还不会走路很会爬 爸妈上班时妹妹给保母带 铅笔盒自己整理 妈妈晚上会陪做功课 功课不会妈妈会很生气打人,爸爸也会打 家里有电视 没第四台所以卡通只有一点点,没看海棉宝宝 -------------------------------------------- 我看起来父母还算尽责 也没有隔代教养的问题 最大问题应该就是不肯面对现实,不肯承认孩子的状况 ---------------------------------- 市子妈妈: 小羊程度比polly好 象棋听说很厉害 写字超漂亮误写在polly作业簿里,我看了非常惊讶 二年级一开学时(暑假家长没给他吃利他能) 开学一星期老师就感觉小羊又有问题 后来有再找他家人来沟通老师当然是希望开学后药不要中断
谢谢polly妈 如果小朋友可以全家一起去谘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