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经验的妈妈
如题!!
看你是要申请哪一种的丫
如果是生育给付的话
就要準备:
1户口名簿(须载有新生儿的姓名)
2出生证明正本
3存褶封面影本
4私章
出生证明书正本申请书正本你的身分证影本(忘记要不要户口名簿影本好像要吧) 银行存簿影本(忘记要不要户口名簿影本好像要吧) ,印鉴
(原作者于 2005-09-12 13:56:29 重新编辑过)
嗯我是要问生完小孩
的生育给付
所以我谢谢两位妈妈的解答喔!
1户口名簿(须载有新生儿的姓名) 请问妈妈喔!
一定要有名字才能申请吗??
是否要先报户口呢??
那报户口又需準备什么
还是只需要出生证明就可以了
还有户口名簿呢
我想问其他妈妈
如果爸爸的薪水比妈妈高时
是否可以报爸爸的劳保补助呢??
请领生育给付说明
一、请领要件:被保险人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
(一)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二)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
(三)早产的定义:所谓【早产】係妊娠大于20周,小于37周生产 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少于2500公克者------依
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
二、给付标準: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分娩当月(包括当
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
三、请领手续:请领生育给付,应检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一)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二)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应载明生母及婴儿姓
名、出生年月日之专栏记事)。
(三)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
下列规定办理:
1出生证明书係英、日文影本者,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正本
不须签证,逕送本局办理)。
2出生证明书为英、日文以外者,不论正本或影本,应翻译为 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签证。
3中译本未经签证者,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
证。
(四)死产者,应检附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出具之证明书
(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五)前开出生证明书及死产证明书均应载明产妇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基本资料。
(六)劳保局製发之保险卡所列被保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
身分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
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併送
劳工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七)被保险人应领之保险给付,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者,得于办理
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加盖本人私章之证
明,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请粘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
失),且于给付申请书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以便劳工保险局
将保险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
四、申请人存款帐户因遭扣押,不欲将给付款项汇入帐户者:
1申请时应检附扣押证明或由投保单位出具证明,表明亲自来本局领
取给付款项。
2申请人收到本局寄发之「劳工保险局核定通知书(函)」后,亲自
携带该核定通知书(函)、本申请书所加盖之原印章及国民身分证
至台北市罗斯福路1段4号本局一楼土地银行(上班时间上午9时30分
至下午3时30分)洽领。
五、请领期限: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
使而消灭。
六、附注:
(一)被保险人于加保前、退保后或停保期间生产者,不得请领生育
给付。
(二)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其夫不得申请配偶生育给付。
(三)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四)邮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1段4号「劳工保
险局」收。
(原作者于 2005-09-12 16:27:45 重新编辑过)
请问一下若怀孕期间有换工作,有差嘛?参加保险满280天是如何计算,是可间断嘛?我二份工作间有20几天的中断,不晓的有无影响?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交出去的出生证明他们还会还我吗
如果有不清楚的妈妈可以上劳工保险局去看看
棻妈
交出去的出生証明是不会再退还的
5555555
两夫妻若都没劳保不就没得领"!
华
是的!!如果两夫妻都没投劳保的话, 那就不能申请啰
我记得劳保生育给付只给女被保险人喔,所以妈妈若没保,爸爸有劳保
也是没有给付的,申请时只要妈妈的印章+存摺影本+出生证明就可以,
户口登记时要带户口名簿出生证明,父母亲的身份证印章,若父母亲
不同户籍,二个户口名簿都要带!!
(原作者于 2005-11-29 16:45:05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05-11-29 16:48:41 重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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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要申请哪一种的丫
如果是生育给付的话
就要準备:
1户口名簿(须载有新生儿的姓名)
2出生证明正本
3存褶封面影本
4私章
出生证明书正本申请书正本你的身分证影本(忘记要不要户口名簿影本好像要吧) 银行存簿影本(忘记要不要户口名簿影本好像要吧) ,印鉴
(原作者于 2005-09-12 13:56:29 重新编辑过)
嗯我是要问生完小孩
的生育给付
所以我谢谢两位妈妈的解答喔!
1户口名簿(须载有新生儿的姓名) 请问妈妈喔!
2出生证明正本
3存褶封面影本
4私章
一定要有名字才能申请吗??
是否要先报户口呢??
那报户口又需準备什么
还是只需要出生证明就可以了
还有户口名簿呢
我想问其他妈妈
如果爸爸的薪水比妈妈高时
是否可以报爸爸的劳保补助呢??
请领生育给付说明
一、请领要件:被保险人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
(一)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二)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
(三)早产的定义:所谓【早产】係妊娠大于20周,小于37周生产 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少于2500公克者------依
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
二、给付标準: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分娩当月(包括当
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
三、请领手续:请领生育给付,应检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一)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二)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应载明生母及婴儿姓
名、出生年月日之专栏记事)。
(三)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
下列规定办理:
1出生证明书係英、日文影本者,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正本
不须签证,逕送本局办理)。
2出生证明书为英、日文以外者,不论正本或影本,应翻译为 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签证。
3中译本未经签证者,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
证。
(四)死产者,应检附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出具之证明书
(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五)前开出生证明书及死产证明书均应载明产妇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基本资料。
(六)劳保局製发之保险卡所列被保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
身分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
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併送
劳工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七)被保险人应领之保险给付,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者,得于办理
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加盖本人私章之证
明,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请粘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
失),且于给付申请书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以便劳工保险局
将保险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
四、申请人存款帐户因遭扣押,不欲将给付款项汇入帐户者:
1申请时应检附扣押证明或由投保单位出具证明,表明亲自来本局领
取给付款项。
2申请人收到本局寄发之「劳工保险局核定通知书(函)」后,亲自
携带该核定通知书(函)、本申请书所加盖之原印章及国民身分证
至台北市罗斯福路1段4号本局一楼土地银行(上班时间上午9时30分
至下午3时30分)洽领。
五、请领期限: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
使而消灭。
六、附注:
(一)被保险人于加保前、退保后或停保期间生产者,不得请领生育
给付。
(二)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其夫不得申请配偶生育给付。
(三)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四)邮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1段4号「劳工保
险局」收。
(原作者于 2005-09-12 16:27:45 重新编辑过)
请问一下若怀孕期间有换工作,有差嘛?参加保险满280天是如何计算,是可间断嘛?我二份工作间有20几天的中断,不晓的有无影响?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交出去的出生证明他们还会还我吗
如果有不清楚的妈妈可以上劳工保险局去看看
棻妈
交出去的出生証明是不会再退还的
5555555
两夫妻若都没劳保不就没得领"!
华
是的!!如果两夫妻都没投劳保的话, 那就不能申请啰
我记得劳保生育给付只给女被保险人喔,所以妈妈若没保,爸爸有劳保
也是没有给付的,申请时只要妈妈的印章+存摺影本+出生证明就可以,
户口登记时要带户口名簿出生证明,父母亲的身份证印章,若父母亲
不同户籍,二个户口名簿都要带!!
(原作者于 2005-11-29 16:45:05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05-11-29 16:48:41 重新编辑过)